根据省招考委、教育厅《关于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川招考委﹝2018﹞13号)的要求,省教育考试院成立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组(以下简称复核工作组),组织专人对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答卷进行复核。
一、成绩复核科目及范围
(一)复核科目: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各科目、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全省统考文化及专业综合各科目、藏文、彝文一类模式高考各科目、藏文加试、彝文加试。
(二)笔试科目复核范围:
1. 核查考生信息与答题卡是否一致;
2. 扫描图像是否清晰、完整;
3. 是否存在漏评、漏阅;
4. 非选择题每题是否经过双评或双评以上,给分是否超出规定阈值;
5. 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。
成绩复核工作由复核工作组统一组织进行,不对考生查卷。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经相应学科专家审定、复核工作组认定后予以更正。
二、成绩复核时间及程序
考生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,应于6月25日12:00前凭本人准考证、身份证到高考报名的县(市、区)招考办登记。县(市、区)招考办、市(州)招考办须按照《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细则(考试阶段)》规定的办法及要求做好相关工作。同时,各市(州)招考办须于6月25日17:00前将汇总后的“考生成绩复核登记表”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上传省教育考试院。
复核工作组工作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。省教育考试院收到各市(州)报送的普通高考成绩复核申请数据库后,分科目打印成绩复核表,并组织学科专家,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,于6月27—28日对考生提出的成绩复核各科目逐一复核确认,同时将复核结果返市(州)招考办。考生成绩复核结果不公布,由县(市、区)招考办通知考生本人。
若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质疑的,可在7月1日12:00前携带本人准考证、身份证到县(市、区)招考办书面申请再次复核,逾期不再受理。对申请再次复核的科目,由仲裁组进行核实,并做出认定结论。仲裁组裁定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考生本人。按教育部规定,仲裁组做出的认定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。